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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23年3月18日六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英 文 名 称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IC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经自治区民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坚持党对本协会工作的领导,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弘扬工匠精神,凝聚行业力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良好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贯彻党的决议,开展党的活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兴泰商务广场T4号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 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推进和规范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二)参与或组织编制国家、自治区和行业标准,组织会员编制和发布团体标准,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向国家级协会推荐建筑企业申报社会信用企业;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建筑行业工业化水平,推动绿色建造、智慧建造,精益建造,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我区建造水平;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评选龙头企业、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在会员范围内组织评选和表彰我区建筑业优秀企业(诚信典型企业)、建筑安全生产优秀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典型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典型企业)、优秀企业家(诚信企业家)、优秀总工程师(诚信典型总工程师)、优秀建造师(诚信典型建造师)、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典型工作者),开展自治区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自治区工法、BIM 应用成果、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竞赛、质量信得过班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奖、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奖、安装工程优质奖(内蒙古安装之星)、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钢结构金奖、智能化优质工程奖、“生态杯”示范工程、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和绿色施工工程等评选表彰认定工作;向国家相关协会推荐申报所开展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和中国钢结构金奖等国家级奖项;

(五)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咨询及数字化转型升级,协助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现代化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

(六)根据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收集和分析国家及各地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举办会展业务;

(七)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能力水平评价,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八)推动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发展同各省、区、市(含特区)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服务建筑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十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良好社会影响;

(三)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业社会团体或从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应是取得建筑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一般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活动;

(二)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制发布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

(六)自愿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其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方案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本协会重大机构改革和人事安排方案,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名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按时参加会长会议及协会重大活动,届期内缺席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本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组织理事会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编制审议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议案,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6 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监事、副监事长的增补、更换和罢免须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报监事长和会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监事长、副监事长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3年3月18日六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